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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君戴綠帽三年 , 還代養育妻子與 B 君所生女兒 , 直到妻子被情人拋棄由愛生恨
, 才抖出實情 , A 君不堪此辱向 B 君請求養育費 ,XX 地院判決賠償六十萬元 ,
A 君認為自己所受精神打擊不止此價錢可衡量 , 表示將上訴請求更高額賠償 !
* 法律知識:
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, 文中
A 君之妻與 B 君通姦, A 君可於知道誰是犯罪之人後六個月內檢具證據提出告訴,將二人繩之以法。
而 文中 A 君養育妻子與 B 君所生女兒所生損害 ( 如 : 奶粉錢、尿布錢、教育費用
... 等 ) ,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「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」,該女兒係推定為
A 君之女, A 君須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後,由 B 君認領女兒,或由 A 君之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勝訴後,
A 君即可向該情人請求支付養育費用。
而 A 君因妻通姦精神受到打擊,得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。 |